亞里巴巴(1688)以逾百倍PE上市,竟有股評人說定價合理,大戶散戶也爭相認購.
亞里巴巴的B2B經營模式,是當電子商貿的中介人,收入來源全靠收取會員服務費.會員要刊登資料吸引客戶,就要付費.他是內地最大的B2B網站,為產品供應商找尋海外買家.任何人都可登記成為會員,買賣雙方可在網站內互換資訊,及找尋合適的生意夥伴.
不過,亞里巴巴的會員,可能都視其為接觸海外買家的踏腳石,當買賣雙方做成第一宗生意後,彼此已可直接聯絡,亞里巴巴再無任何作用.
性產業網站
sex141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靠性工作者刊登廣告以招徠恩客,屬B2B經營模式,和亞里巴巴十分相似,也比亞里巴巴更有優勢.因為性工作者必須定時賣廣告,以保持客源,不若亞里巴巴的產品供應商會員一旦有穩定客源或接夠定單就過橋抽板,不再付費.而且性工作者的增長率絕對比新公司為高.
雖然sex141的體積難以和亞里巴巴相比,但其股東資金回報及前景絕對比亞里巴巴好,可惜其絕無可能在香港上市.
題外話,亞里巴巴的大股東兼CEO馬雲樣貌有幾分似性產業的道友keeper.
本網誌撰寫手法包括東拼西湊、道聽途說、憑空想像、穿鑿附會、譁眾取寵等等。內容可能真實,也可能失實;惟世事無常,但皆在情理之內、意料之外。務請讀者運用個人獨立思考自行分析對錯真偽。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2007年9月9日星期日
福星
運氣這門東西,是眼看不見和觸摸不到的,可能是周期性地出現,亦有可能是靠外力帶來.
人與人之間,當透過情感交流或身體接觸時,可能會產生某種看不見的能量,並影響到對方.雙方的關係並不一定是親人或愛侶,普通朋友也有同樣效應.玄一點來說,替自己帶來好運的人就是「福星」.
這些異能,並不是任何人都擁有,亦未必對所有人都效,必須遇上有相對剋應的人時才能發揮效力,也可能是「吾之甘怡、汝之砒霜」;我的福星就是你的剋星.
當遇上命中福星時,未必會即時察覺,但日子一久,慢慢靠用心體會,就能感到自己好運是和她(他)扯上關係.例如每次和她(他)見面後,做事都得心應手、人際關係轉好、身體比前健康等等.雖然自知這些點滴變化,在統計上未必有足夠基數成為理據,但最重要的是令自我感覺良好.
當發現這種效應時,自然反應是會更想靠近她(他),甚至欲與其有進一步發展.這時就必需要反思一下,究竟自己的企圖是否出於功利,當她(他)不再為自己帶來好運時又會如何?
而我自己,無論是任何階段的情誼,最在意只的是如何能既保持和諧感覺,又可提升關係的層次,其間不受龐雜不堪的因素影響.
至於因人而得的好運就當作Bonus,來的時候固然既歡喜,失去亦不覺可惜.
人與人之間,當透過情感交流或身體接觸時,可能會產生某種看不見的能量,並影響到對方.雙方的關係並不一定是親人或愛侶,普通朋友也有同樣效應.玄一點來說,替自己帶來好運的人就是「福星」.
這些異能,並不是任何人都擁有,亦未必對所有人都效,必須遇上有相對剋應的人時才能發揮效力,也可能是「吾之甘怡、汝之砒霜」;我的福星就是你的剋星.
當遇上命中福星時,未必會即時察覺,但日子一久,慢慢靠用心體會,就能感到自己好運是和她(他)扯上關係.例如每次和她(他)見面後,做事都得心應手、人際關係轉好、身體比前健康等等.雖然自知這些點滴變化,在統計上未必有足夠基數成為理據,但最重要的是令自我感覺良好.
當發現這種效應時,自然反應是會更想靠近她(他),甚至欲與其有進一步發展.這時就必需要反思一下,究竟自己的企圖是否出於功利,當她(他)不再為自己帶來好運時又會如何?
而我自己,無論是任何階段的情誼,最在意只的是如何能既保持和諧感覺,又可提升關係的層次,其間不受龐雜不堪的因素影響.
至於因人而得的好運就當作Bonus,來的時候固然既歡喜,失去亦不覺可惜.
2007年9月8日星期六
2007年9月6日星期四
紮鐵工潮
紮鐵工人罷工已超過一個月,可是資方仍不肯拿出誠意重返談判桌,看在他們是以時間來消耗工人意志,因為已看通工人的底牌,深明工人的經濟能力難以應付持久戰,為求生計時必定會死死氣氣地返回工作崗位。
期間,兩個工人團體職工盟和工聯會,分別以不同形式協助工人;職工盟帶領工人滿身汗水地走上街上示威,而工聯會則主張在冷氣房內的談判桌與資方談判,可是兩方面都未能成功,歸根究柢,是香港沒有立法的集體談判權。
在世界各地自由主義掛帥的地方,例如鄰近的日本、新加坡、台灣等都有集體談判權立法。早於八十年代,香港勞工界已開始爭取集體談判權。而李卓人在回歸前夕的立法局會議中,提交《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職工會條例》修訂、《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修訂,並獲得通過。條例說明僱主須承認合資格的工會,須就工資、工時、假期、津貼、退休金進行談判;工會人士若遭迫害解僱,毋須經資方同意,交由勞資審裁處裁定復職權。
可是臨時立法會卻於同年七月十六日匆匆凍結條例,並於十月廿九 日廢法。代表工商界的議員一面倒支持廢法;在二讀時,民建聯臨立會議員,包括曾鈺成、劉江華、譚耀宗、陳鑑林亦贊成廢法;工聯會鄭耀棠棄權,陳婉嫻竟缺席投票。而三讀時,劉江華和陳鑑林等又不知為何轉投反對票,但當時已有足夠票數廢法。 紮鐵工潮搞到今時今日的局面,虧工聯會仍有顏臉說為工人爭取利益,甚至代表工人去談判。倒不如問當年《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廢法時,鄭耀棠和陳婉嫻去了哪裡?
期間,兩個工人團體職工盟和工聯會,分別以不同形式協助工人;職工盟帶領工人滿身汗水地走上街上示威,而工聯會則主張在冷氣房內的談判桌與資方談判,可是兩方面都未能成功,歸根究柢,是香港沒有立法的集體談判權。
在世界各地自由主義掛帥的地方,例如鄰近的日本、新加坡、台灣等都有集體談判權立法。早於八十年代,香港勞工界已開始爭取集體談判權。而李卓人在回歸前夕的立法局會議中,提交《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職工會條例》修訂、《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修訂,並獲得通過。條例說明僱主須承認合資格的工會,須就工資、工時、假期、津貼、退休金進行談判;工會人士若遭迫害解僱,毋須經資方同意,交由勞資審裁處裁定復職權。
可是臨時立法會卻於同年七月十六日匆匆凍結條例,並於十月廿九 日廢法。代表工商界的議員一面倒支持廢法;在二讀時,民建聯臨立會議員,包括曾鈺成、劉江華、譚耀宗、陳鑑林亦贊成廢法;工聯會鄭耀棠棄權,陳婉嫻竟缺席投票。而三讀時,劉江華和陳鑑林等又不知為何轉投反對票,但當時已有足夠票數廢法。 紮鐵工潮搞到今時今日的局面,虧工聯會仍有顏臉說為工人爭取利益,甚至代表工人去談判。倒不如問當年《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廢法時,鄭耀棠和陳婉嫻去了哪裡?
2007年8月27日星期一
廿年前的情詩
早前,我的舊同學T君打電話給我,興奮地告訴我他開始和一位女士約會,她正是當年的一位女同學.
我中學時是就讀男校,鮮有機會接觸異性.可是他就不同,因為在畢業那年轉了去一間男女校,比我早一點開始荳芽夢.
當時佢想追求一個女同學,就是近期約會那位.他叫我幫他想辦法,但當年全無經驗的我,又怎去幫他呢?唯有做他的槍手-文字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代他寫了首情詩,讓他送給的夢中情人.後來,他的初戀未開始就結束了.
估不到廿年後的某一天日,T君接到到那位女士的電話,原來她經歷婚姻失敗,婷婷玉立的女兒已進了大學.而驅使她打電話給他的原因,就是她重看到了當年那首情詩.
其實我也忘記了當年寫過些什麼,T君做夢也想不到找槍手寫情詩,要峰迴路轉二十年才發揮效力.
我中學時是就讀男校,鮮有機會接觸異性.可是他就不同,因為在畢業那年轉了去一間男女校,比我早一點開始荳芽夢.
當時佢想追求一個女同學,就是近期約會那位.他叫我幫他想辦法,但當年全無經驗的我,又怎去幫他呢?唯有做他的槍手-文字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代他寫了首情詩,讓他送給的夢中情人.後來,他的初戀未開始就結束了.
估不到廿年後的某一天日,T君接到到那位女士的電話,原來她經歷婚姻失敗,婷婷玉立的女兒已進了大學.而驅使她打電話給他的原因,就是她重看到了當年那首情詩.
其實我也忘記了當年寫過些什麼,T君做夢也想不到找槍手寫情詩,要峰迴路轉二十年才發揮效力.
2007年8月25日星期六
情慾彼德定律
「彼德定律」(The Peter Principle)為南加州大學教育學教授Laurence J.
Peter(1919-1990)於一九六九年提出:「在任何機構中,每個人都上升至他不能勝任的高位。」(In each organization, each
person rises to the level of his own incompetence.
根據The Peter Principle,在一個等級制度下,每個人都傾向於上升到他所不能勝任的職位;一個機構裏頭的所有崗位,最終都會被不能勝任其職的人所佔據,而這些被晉升者往往也只能運用他們在低層次崗位上所慣用的管理方法行事,可是在高層次崗位上就不適用,影響管理水平.
如將這個概念套用到兩性關係,無論男女,如果不斷追求卓越,揀到最好為止,最後身邊那位自己一定不能駕馭,落入兩性關係對等的迷思.
根據The Peter Principle,在一個等級制度下,每個人都傾向於上升到他所不能勝任的職位;一個機構裏頭的所有崗位,最終都會被不能勝任其職的人所佔據,而這些被晉升者往往也只能運用他們在低層次崗位上所慣用的管理方法行事,可是在高層次崗位上就不適用,影響管理水平.
如將這個概念套用到兩性關係,無論男女,如果不斷追求卓越,揀到最好為止,最後身邊那位自己一定不能駕馭,落入兩性關係對等的迷思.
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
觸機
有時,一下子就作出決定,然後再慢慢回頭找出論證支持未嘗不是好事.
這並不是魯莽行事,因為人類原始的預知能力是非常準確的.因為人腦就像一副精密儀器,有能力在無意識下從很多資料中看通事物的重點,作出正確的反應,這是人腦快速運算後的結果,有人叫這能力做直覺,玄一點來說就是靈光一閃的「觸機」.可是,後天接收到的繁多的資訊,並產生各種似是而非的概念,考慮時間愈長,反而會被混淆,令這種本能失效,結果做出錯誤決定.
這並不是魯莽行事,因為人類原始的預知能力是非常準確的.因為人腦就像一副精密儀器,有能力在無意識下從很多資料中看通事物的重點,作出正確的反應,這是人腦快速運算後的結果,有人叫這能力做直覺,玄一點來說就是靈光一閃的「觸機」.可是,後天接收到的繁多的資訊,並產生各種似是而非的概念,考慮時間愈長,反而會被混淆,令這種本能失效,結果做出錯誤決定.
2007年8月12日星期日
「妓捐」、「禁娼」、「掃黃」性工作百年滄桑
自香港開埠以來,性工作者從來都是不被社會人士尊重的弱勢社群。回看百年,道德標準和社會風氣雖隨年月變遷,可是她們所承受的苦難卻有增無減,泰半都是由當權者一手造成。在法制未完全的年代,當權者無論在公在私也從中擄掠實際的利益;然而在社會秩序上了軌道的今天,在道德潔癖者的簇擁下,打壓性工作者就為當權者輕易贏取了權慾和榮譽。古往今來,當權者欺壓站弱勢中最邊緣的性工作者,都是一項以最低成本和風險,得到的最大回報的社會政策。
妓捐是欺壓,也是「正名」
18 世紀末,澳門是中西貿易唯一商埠,由於流動人口甚多,對性工作者的需求甚殷,而當時的性工作者集中在福隆新街一帶;但當香港在1841年開埠後,數年間大部分性工者都紛紛轉到香港營業,香港的性工業可以說是緊隨繁榮的步伐前進的。第二任港督戴維斯(John Francis Davis)認為性工作者是傳染性病的主要媒介,在1845 年4 月曾下令將所有性工作者驅逐出境,可是因為供求關係,性工作者反而愈來愈多。同年當局接到舉報,警察有收賄包庇性工作者的不當行為,在調查報告中竟以「娼家情願繳納,而非出於勒索行為」作結,為警方開脫。
這件事件後,當局乾脆「寓禁於徵」,向妓女抽稅以營運一所性病醫院,稱為「妓捐」。當時全港有31 家妓院,妓女約150 多人,每人每月要納1.5 元,妓院要納5 元,由警察親自上門收取,每月「妓捐」總稅收達400 元。這筆收入遠比性病醫院的開支為大,但卻不屬正式的地方稅收,加上由政府向性工作者徵稅也於理不合,漸漸惹來社會人士不滿,後來更驚動英廷干預,結果在1847 年停止「妓捐」,成本效益極低的性病醫院亦隨即停辦。「妓捐」雖然是合法地欺壓性工作者的手段,然而卻是政府首次正面承認性工作的地位。
不過養肥中間剝削者
其後,性工業繼續高速發展,直至1857 年和1867 年,香港政府分別頒布《檢驗花柳傳染病條例》和《取締花柳傳染病條例》,性工作者必須接受身體檢查,如發現患有性病須立刻停業。而在1879 年,又通過《徵收妓院及妓女牌照稅案》,准許性工作者及場所領牌並在指定地區營業,並向其徵收稅項。性工作似乎是被規範化,然而條例的立法精神是從公眾衛生角度着眼,並帶有濃厚的歧視成分,把性病蔓延的責任全推給性工作者,她們只是被視作受監管對象,完全沒有被保護的份兒。另一方面,當時貪污風氣盛行,正好製造機會給官員向從業員敲詐;而不欲受規管的性工作者,唯有在地下勢力庇蔭下經營,是為「私娼」。這次對性工業規範化,並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只是養肥了中間剝削者。
往後30 年,是香港性工業的全盛期,留傳了很多風流軼事,煙花之地也得到「塘西風月」和「麻埭花國」等雋譽。直至1932 年,殖民地政府跟隨宗主國的政策實施禁娼,不過對華籍性工作者有3 年寬限期;在1935 年6 月30 日所有性工作場所便正式關門。不過政府禁娼對性工業全無影響,只是走進地下經營罷了。只是在香港日治時期,日軍頒令所有性工作場所必須遷移到易名為「藏前區」的石塘嘴,可是當時有能力光顧的人卻不多。
法例只會被執法者濫用
香港重光後,性工作者分別以多種形式經營,其間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壓迫,就如當年在路邊拉客的女郎,竟被控以「阻街」的罪名;可是那些從中剝削的人被檢控的機會卻少之又少,風險遠較前線的性工作者低。到了1978 年,殖民地政府通過《刑事罪行(修定)草案》,有關性工作的條文大致以英格蘭的相關條例為藍本,建基於自由主義私人╱公眾二元思想, 尊重「傷害原則」(HarmPrinciple),只要私人行為不影響公眾生活或公共空間,法律便管不到,這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共識,而部分條文的立法精神更是為了保護婦女和保障性工作者的生計,可是這些法例竟然經常地被執法者引用,以作打擊性工作者的利器。
現時,無論從事性工作或透過提供報酬換取性服務都不是違法,但卻有多條法例賦予執法者無上的權力,以打壓其從業員,而條文中亦存在了不少灰色地帶,部分更互相矛盾,令性工作者常常處於不利地位。月來各警區均以各種方式打擊性工業,美其名是為了打擊犯罪集團,但潛台辭是迫令性工作者無法經營。
今時今日的「掃黃」行動,經常巧妙地在各條文間鑽空子,對性工作者及其周邊的配套趕盡殺絕,嚴苛之處甚至乎比當年「妓捐」、「禁娼」有過之而無不及。如經常被引用的137 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本是用以對付中間剝削的中介人,但警方在六月中曾進行一項針對全港「一樓一」的大型問卷調查時,警員竟出言威嚇替性工作者洗毛巾的洗衣店涉嫌干犯了上述罪行,嚇怕「生不入官門」的善良小市民,不敢再接性工作者的生意,間接令她們孤立於社區。另一方面,近年已成為性工作者主要宣傳渠道的網站,亦被執法者以這條法例來封殺;不過最弔詭的是,執法者並沒有以相同標準對待其他同樣有刊登性工作者廣告的媒介,如財雄勢大的文字媒體。
而一些打擊性工作場所的條文,亦經常被執法者濫用。曾經有性工作者提供業主資料後,警員即時致電業主及地產代理,警告他們不可再將單位續租,否則會被控第143 條「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有性工作者獨自經營「一樓一」,為了善用資源,在月事期間便讓姊妹做替工,竟被以139 條「經營賣淫場所」檢控。至於第147A 條「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有警員竟容不下「一樓一」門外展示的「歡迎」、「請稍候」標誌,並運用這條例來勒令性工作者將其拆掉。這樣的簡單標誌,對其他人絕沒造成任何影響,反而拆掉後,恩客們上門隨時按錯門鈴,令鄰居受到滋擾,間接破壞社區和諧。
試問有哪一份工作是不許租用工作場所、又不許宣傳、更不許招攬生意?既然性工作並非違法,但法例又對其從業員諸多限制和歧視,本意已是互相矛盾。要是取消法例中帶有針對性工作者的條文,把性工作「非刑事化」,令性工作成為合法工種,才能給予她們真正的尊重和保障。
工資應享有更高溢價
性工作的收入比一般工種高,其實並不盡然。根據紫藤與理工大學於2001 年的研究指出,大部分性工作者收入不穩定,她們大多數每月只有5,000 至10,000 元收入。2003 年的SARS 更進一步影響她們的收入。事實上,性工作者的職業壽命和運動員大致相近,年輕時縱可驟放光芒,但里程有限,年紀漸大時工作能力更每况愈下。但性工作者更糟的是在工作中容易損害到個人健康;也經常要單獨工作,應付不可逆料的突發事件,可說是風險甚高;而且工種的增值能力低,要轉業談何容易;再加上要面對外間的歧視眼光,所以理應較其他工種的工資享有更高的溢價,可是近20 年來「肉金」卻沒有隨通脹上升,近年面對國內同業的競爭,更有下調的趨勢。
現時性工作再不是高收入行業,大部分從事性工作的婦女都是因家庭經濟壓力,在上述研究中,2001 年訪問了150 名性工作者,便有多於七成受訪者需要撫養家人,當中更有不少是中年的單親或新移民婦女,在難以找到適合工種下唯有入行。而且每次「掃黃」行動後,受最大打擊的都是業內最弱勢一群前線性工作者,變相製造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影響市場效率和行業生態,間接「逼娼為良」。
也許有些道德潔癖者認為是件好事,可是據非正式統計,香港現時至少有20 萬人從事性工作,假若政府要藉「掃黃」來禁娼,一下子要所有從業員轉業,勞動市場肯定不勝負荷,並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
但對於執法者而言, 「掃黃」行動向來都是風險低、成功率高、而且容易惹來鎂光燈,不少位處中層的執法者也喜歡藉此立下功績。可是他們當午夜夢迴,想到自己「殺雞警司」的名號竟是靠踐踏一群無助的婦女而換取,豈有絲毫內疚乎?
參考書目:
1. 魯言(1979)《香港掌故》第二集,廣角鏡出版社。
2. 張連興(2007)《香港二十八總督》,北京朝華出版社。
3.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印行。
4. 趙文宗(2006) 《法律非性慾化 解放性工作/者》,紫藤出版。
5. 紫藤、江紹祺(2001) 《香港女性性工作者工作經驗研究報告》,紫藤、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聯合出版。
妓捐是欺壓,也是「正名」
18 世紀末,澳門是中西貿易唯一商埠,由於流動人口甚多,對性工作者的需求甚殷,而當時的性工作者集中在福隆新街一帶;但當香港在1841年開埠後,數年間大部分性工者都紛紛轉到香港營業,香港的性工業可以說是緊隨繁榮的步伐前進的。第二任港督戴維斯(John Francis Davis)認為性工作者是傳染性病的主要媒介,在1845 年4 月曾下令將所有性工作者驅逐出境,可是因為供求關係,性工作者反而愈來愈多。同年當局接到舉報,警察有收賄包庇性工作者的不當行為,在調查報告中竟以「娼家情願繳納,而非出於勒索行為」作結,為警方開脫。
這件事件後,當局乾脆「寓禁於徵」,向妓女抽稅以營運一所性病醫院,稱為「妓捐」。當時全港有31 家妓院,妓女約150 多人,每人每月要納1.5 元,妓院要納5 元,由警察親自上門收取,每月「妓捐」總稅收達400 元。這筆收入遠比性病醫院的開支為大,但卻不屬正式的地方稅收,加上由政府向性工作者徵稅也於理不合,漸漸惹來社會人士不滿,後來更驚動英廷干預,結果在1847 年停止「妓捐」,成本效益極低的性病醫院亦隨即停辦。「妓捐」雖然是合法地欺壓性工作者的手段,然而卻是政府首次正面承認性工作的地位。
不過養肥中間剝削者
其後,性工業繼續高速發展,直至1857 年和1867 年,香港政府分別頒布《檢驗花柳傳染病條例》和《取締花柳傳染病條例》,性工作者必須接受身體檢查,如發現患有性病須立刻停業。而在1879 年,又通過《徵收妓院及妓女牌照稅案》,准許性工作者及場所領牌並在指定地區營業,並向其徵收稅項。性工作似乎是被規範化,然而條例的立法精神是從公眾衛生角度着眼,並帶有濃厚的歧視成分,把性病蔓延的責任全推給性工作者,她們只是被視作受監管對象,完全沒有被保護的份兒。另一方面,當時貪污風氣盛行,正好製造機會給官員向從業員敲詐;而不欲受規管的性工作者,唯有在地下勢力庇蔭下經營,是為「私娼」。這次對性工業規範化,並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只是養肥了中間剝削者。
往後30 年,是香港性工業的全盛期,留傳了很多風流軼事,煙花之地也得到「塘西風月」和「麻埭花國」等雋譽。直至1932 年,殖民地政府跟隨宗主國的政策實施禁娼,不過對華籍性工作者有3 年寬限期;在1935 年6 月30 日所有性工作場所便正式關門。不過政府禁娼對性工業全無影響,只是走進地下經營罷了。只是在香港日治時期,日軍頒令所有性工作場所必須遷移到易名為「藏前區」的石塘嘴,可是當時有能力光顧的人卻不多。
法例只會被執法者濫用
香港重光後,性工作者分別以多種形式經營,其間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壓迫,就如當年在路邊拉客的女郎,竟被控以「阻街」的罪名;可是那些從中剝削的人被檢控的機會卻少之又少,風險遠較前線的性工作者低。到了1978 年,殖民地政府通過《刑事罪行(修定)草案》,有關性工作的條文大致以英格蘭的相關條例為藍本,建基於自由主義私人╱公眾二元思想, 尊重「傷害原則」(HarmPrinciple),只要私人行為不影響公眾生活或公共空間,法律便管不到,這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共識,而部分條文的立法精神更是為了保護婦女和保障性工作者的生計,可是這些法例竟然經常地被執法者引用,以作打擊性工作者的利器。
現時,無論從事性工作或透過提供報酬換取性服務都不是違法,但卻有多條法例賦予執法者無上的權力,以打壓其從業員,而條文中亦存在了不少灰色地帶,部分更互相矛盾,令性工作者常常處於不利地位。月來各警區均以各種方式打擊性工業,美其名是為了打擊犯罪集團,但潛台辭是迫令性工作者無法經營。
今時今日的「掃黃」行動,經常巧妙地在各條文間鑽空子,對性工作者及其周邊的配套趕盡殺絕,嚴苛之處甚至乎比當年「妓捐」、「禁娼」有過之而無不及。如經常被引用的137 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本是用以對付中間剝削的中介人,但警方在六月中曾進行一項針對全港「一樓一」的大型問卷調查時,警員竟出言威嚇替性工作者洗毛巾的洗衣店涉嫌干犯了上述罪行,嚇怕「生不入官門」的善良小市民,不敢再接性工作者的生意,間接令她們孤立於社區。另一方面,近年已成為性工作者主要宣傳渠道的網站,亦被執法者以這條法例來封殺;不過最弔詭的是,執法者並沒有以相同標準對待其他同樣有刊登性工作者廣告的媒介,如財雄勢大的文字媒體。
而一些打擊性工作場所的條文,亦經常被執法者濫用。曾經有性工作者提供業主資料後,警員即時致電業主及地產代理,警告他們不可再將單位續租,否則會被控第143 條「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有性工作者獨自經營「一樓一」,為了善用資源,在月事期間便讓姊妹做替工,竟被以139 條「經營賣淫場所」檢控。至於第147A 條「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有警員竟容不下「一樓一」門外展示的「歡迎」、「請稍候」標誌,並運用這條例來勒令性工作者將其拆掉。這樣的簡單標誌,對其他人絕沒造成任何影響,反而拆掉後,恩客們上門隨時按錯門鈴,令鄰居受到滋擾,間接破壞社區和諧。
試問有哪一份工作是不許租用工作場所、又不許宣傳、更不許招攬生意?既然性工作並非違法,但法例又對其從業員諸多限制和歧視,本意已是互相矛盾。要是取消法例中帶有針對性工作者的條文,把性工作「非刑事化」,令性工作成為合法工種,才能給予她們真正的尊重和保障。
工資應享有更高溢價
性工作的收入比一般工種高,其實並不盡然。根據紫藤與理工大學於2001 年的研究指出,大部分性工作者收入不穩定,她們大多數每月只有5,000 至10,000 元收入。2003 年的SARS 更進一步影響她們的收入。事實上,性工作者的職業壽命和運動員大致相近,年輕時縱可驟放光芒,但里程有限,年紀漸大時工作能力更每况愈下。但性工作者更糟的是在工作中容易損害到個人健康;也經常要單獨工作,應付不可逆料的突發事件,可說是風險甚高;而且工種的增值能力低,要轉業談何容易;再加上要面對外間的歧視眼光,所以理應較其他工種的工資享有更高的溢價,可是近20 年來「肉金」卻沒有隨通脹上升,近年面對國內同業的競爭,更有下調的趨勢。
現時性工作再不是高收入行業,大部分從事性工作的婦女都是因家庭經濟壓力,在上述研究中,2001 年訪問了150 名性工作者,便有多於七成受訪者需要撫養家人,當中更有不少是中年的單親或新移民婦女,在難以找到適合工種下唯有入行。而且每次「掃黃」行動後,受最大打擊的都是業內最弱勢一群前線性工作者,變相製造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影響市場效率和行業生態,間接「逼娼為良」。
也許有些道德潔癖者認為是件好事,可是據非正式統計,香港現時至少有20 萬人從事性工作,假若政府要藉「掃黃」來禁娼,一下子要所有從業員轉業,勞動市場肯定不勝負荷,並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
但對於執法者而言, 「掃黃」行動向來都是風險低、成功率高、而且容易惹來鎂光燈,不少位處中層的執法者也喜歡藉此立下功績。可是他們當午夜夢迴,想到自己「殺雞警司」的名號竟是靠踐踏一群無助的婦女而換取,豈有絲毫內疚乎?
參考書目:
1. 魯言(1979)《香港掌故》第二集,廣角鏡出版社。
2. 張連興(2007)《香港二十八總督》,北京朝華出版社。
3.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印行。
4. 趙文宗(2006) 《法律非性慾化 解放性工作/者》,紫藤出版。
5. 紫藤、江紹祺(2001) 《香港女性性工作者工作經驗研究報告》,紫藤、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聯合出版。
2007年7月9日星期一
現代女俠「紫藤」
認識「紫藤」之初,時值科技股熱潮之巔,香港經濟迴光反照之時,不少嫖客在股市賺到點快錢,口袋裡銀兩充足,較肯花費來解決生理需要,適時內地湧來香港的性工作者有價有市,令砵蘭街出現群鶯亂舞的奇景,而本地「姐姐仔」生意雖未至滔滔不絕,但總算混到口飯吃。
當年某夜,友人煞有介事地約我往砵蘭街,原來他是約了以性工作者為服務對象的團體「紫藤」的幹事見面,地點就在附近某西餐廳。當時心想,從來都是性工作者為人民(淫民)服務,何以有個名稱活像園藝社的團體為她們服務?
我和友人甫坐下,她們就到了。行前面的一個雖個子不高,但臉如玄壇,一副煞氣騰騰的模樣,一看便知她是話事人;隨後的那個稚氣未脫,一看便知是個剛畢業的小女生,活像前者的小隨從一般;經自我介紹後,得知她們分別就是亞嚴和依玲。
話匣子由亞嚴打開,原來她綻開笑容時頗為親切,也談吐有道,娓娓道出「紫藤」的宗旨和服務性質,也談及性工作者們得不到應有的權益,面對剝削和侵害等問題,而依玲則偶爾從旁補充。也許當時我只顧眼前美味的豬扒,對她們的說話並不太留心,令我錯誤地認為「紫藤」的主要工作就是救助性工作者出火坑,就如其他從事輔導工作的社工一樣。
經過這次談笑甚歡但無甚建樹的會面後,大家一直保持聯絡。某次,「紫藤」舉辦了一個提升性工作者服務水平的工作坊,我帶同另一位朋友參與。事後朋友對我說,「紫藤」打正旗號為性工作者服務,視性工作為正常工種,無意協助其轉業,對她們留在這個行業是一種鼓勵,但當她們年老色衰時,連唯一的謀生能力也喪失時,何其悲哀。究竟「紫藤」的大方向是否正確?我亦對此作出反思。後來,我把運動員和性工作者聯想起來,職業壽命也大致相近,年輕時縱可驟放光芒,但里程有限,年紀漸大時能力便每況愈下。但性工作者更糟,轉業談何容易,除了因為缺乏技能、收入銳減外,外間的歧視眼光亦是她們要面對的問題。與其協助轉業,不如授以一套適合她們的理財方法更為實用,始終這個工種的自僱人士連強積金也不用月供。
我進一步了解「紫藤」,是從媒體上得來。某次翻閱當年的一本國際性的成人雜誌,竟然給我見到一張和書中其他性感女郎極不協調的臉孔,原來專題訪問的主角是亞嚴,文章除了介紹「紫藤」外,也道出她工作時不足為外人道的苦與樂,內容似乎比拉頁女郎更吸引。
千禧年十一月,「紫藤」及其他組織聯合舉行記者招待會,批評民主黨、民建聯及民協在立法會選舉前信誓旦旦要為邊緣婦女改善環境,甚至承諾令性工作「非刑事化」,但後來卻為了政治利益違反立法會選舉承諾,要求當局嚴打深水埗區內的性工作者,依玲昨日在記者會上痛斥三黨說:「佢地無晒黨格同誠信!」小妮子的表現當真令人刮目相看!民間組織和政黨的關係往往都是忽敵忽友,政黨著眼點都放在選票和議席,往往將弱勢社群的利益棄若敝屣。有人說,男人們對兩種骯髒的東西樂此不疲,一是政治,二是女人的下體;在香港畸型的政治生態下,前者比後者更為污穢。
其後,香港經濟大起大落,然而北上消費已蔚然成風,嫖客們也不響應某政客「留港建港」的口號,風月事業一池死水,部份競爭能力較低的性工作者更首當其衝,「紫藤」對性工作者的支援服務起了立竿見影的作用,名聲也越來越響。另一方面,回歸後執法者打擊性工作者絕不留手,搜證手法常常引起爭議,而勢孤力弱的「姐姐仔」跟本無力與他們周旋。「紫藤」多次發起的社會運動,都是衝着他們而來,尤其針對警方放蛇時享受性服務和其他濫權行為。我曾笑言她們將這個議題一再翻炒,無論市民還是媒體工作者都看膩了,人家一聽見「紫藤」,就想起警察放蛇時「打飛機」。
言猶在耳,2005年的雙十節,一名殘障的性工作者李婉儀跳樓自殺身亡,令「紫藤」和警方的角力推向高潮。根據死者生前向親人的口述及日記記載,李女曾於2005年10月5日被警務人員冤枉、誣告、毆打、毀滅証據,放蛇的警察更曾接受口交服務,她不甘被屈而自殺身亡。死因庭的審訊過程中,顯示涉案的警員口供前後不符、隱瞞曾使用安全套,亦反映出執法當局官官相衛的弊病。事件更鬧上立法會,獲議員承諾舉行個案會議,要求有關當局正視及停止警員濫權違規。「紫藤」亦多次率領一眾帶着口罩的性工作者,往執法機構門前示威,在鏡頭前的依玲,我只以一個「悍」字來形容,昔日的小丫頭,今已獨當一面了。
我對這次事件的觀點和「紫藤」略有分歧,甚至因此和當時一位好朋友吵得臉紅耳熱。根據資料,警方這次放蛇的目的並不是一般的掃黃行動,而是調查一宗勒索案,聆訊證供指出,在放蛇期間有男子來電房間要求支付九千元「鐘錢」,否則「搵人上嚟斬死你」,而其他證供更披露死者在2001年曾因勒索放蛇警員,而被法庭定罪及罰款五千元。雖然警方今次辦案手法可能有問題,但明顯是為了調查罪案,而非存心打擊性工作者,而死者亦不似被冤枉或誣告。死者可憐的身世的確惹人同情,但並不代表其生前的沒有做出一些犯法行為,亦不能肯定其遺書所言句句屬實。涉案的警員非常不幸,因為他遇上一個不幸的人而發生了一宗不可逆料的不幸事件,令他因公事被捲入風眼。「紫藤」對事件的取態未免有點偏頗,要是沒有自殺事件發生,「紫藤」仍會協助一個涉及勒索嫖客的性工作者嗎?
不過,對「紫藤」倡議的性工作「非刑事化」我是絕對認同。在香港,性工作雖沒有違法,但卻有多條法例賦予執法者無上的權力來打壓其從業員,而條文中亦存在了不少灰色地帶,令性工作者常常處於不利地位。性工作「非刑事化」就是要取消刑法中帶有針對性工作者的條文,令性工作成為合法工種,給予她們尊重和保障,畢竟法律不是用來規範道德標準的。在「紫藤」的努力下,這個議題漸漸受民間重視,但離成功之路尚遠。
「紫藤」絕對不只是「頭頂有光環」的社工,她們不畏強權,扶助弱勢中弱勢,為其打抱不平,如非擁有仗義助人的氣概絕難勝任。在中國古代,這些行走江湖的人是被尊稱為俠士,而「紫藤」各成員就是現代的女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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