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以金錢換取性服務是沒有犯法,法例所針對的並非妓女和嫖客,而是在幕後操控他人賣淫、經營色情場所、依靠他人賣淫為生的周邊服務提供者.不過,近日警方在掃黃時以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三二條「促致一名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在香港或外地與第三者非法性交」來拘捕嫖客.
警方在一九八九年亦曾以「促致21歲以下女童與第三者非法性交」罪起訴嫖客,被告竟是律政署的一位外籍高級檢察官夏偉思(Christopher Harris),此宗案件更鬧上立法局,當時的律政司馬富善及保安司班乃信均要親身向議員們解畫.話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有孌童癖的夏偉思致電淫媒,指定要年齡約十六歲的白種雛妓.一名外籍少女應召上門,事後夏以信用卡繳付肉金.可是在陰差陽錯下,他的信用卡不能過數,外籍少女便多次打電話給他追討,對話更被她暗中錄音.後來在一次掃黃行動中,該卷錄音帶被警方檢獲,她被逼和警方合作,繼續和他電話聯絡,過程全部由警方錄音.
一九八九年四月,外籍少女安排一名扮作淫媒的臥底與夏偉思見面,期間他向臥底表示要對方提供十多歲的幼齒女童,更有趣的是他看上鄰家一名女童,叫臥底想想辦法. 當警方把檔案交予律政司審閱時,律政署先向一位資深私人執業大律師諮詢,對方回覆為沒有刑事罪行成分,決定不予起訴.後來律政司約見夏偉思,告訴他警方正對其調查,他不久便離開香港返回老家,事件一直沒有曝光.
一九八九年九月,有英文報章將事件報導出來,令公眾嘩然.立法局一眾議員,紛紛就此向律政司及保安司質問,當中包括杜葉錫恩、李柱銘和司徒華等.擾攘一番後,律政署再次向同一名大律師尋求意見,今次他才說可以「致一名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在香港或外地與第三者非法性交」控告夏偉思.後來,夏偉思返港受審並被判罪成,入獄十八個月和吊銷大律師資格.
如果單憑捧條例的字面解釋,實在很難想像會「告得入」.不過以此案例,夏偉思是為自己而為非第三者尋找雛妓,而條文的字面上的「第三者」和「促致者」是同一人亦作有罪論.不過,要馬伕指證嫖客,技術上談何容易!除非馬伕是上述案例中的臥底又另作別話.相信警方今次的目的是藉此嚇走尋歡者,以打擊色情場所.法律是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並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和以國家的強制力去實施,並不應用作規範道德界限.以法律來達成行政目的縱然有效,但又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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