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7日星期一

廿年前的情詩

早前,我的舊同學T君打電話給我,興奮地告訴我他開始和一位女士約會,她正是當年的一位女同學.

我中學時是就讀男校,鮮有機會接觸異性.可是他就不同,因為在畢業那年轉了去一間男女校,比我早一點開始荳芽夢.

當時佢想追求一個女同學,就是近期約會那位.他叫我幫他想辦法,但當年全無經驗的我,又怎去幫他呢?唯有做他的槍手-文字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代他寫了首情詩,讓他送給的夢中情人.後來,他的初戀未開始就結束了.

估不到廿年後的某一天日,T君接到到那位女士的電話,原來她經歷婚姻失敗,婷婷玉立的女兒已進了大學.而驅使她打電話給他的原因,就是她重看到了當年那首情詩.

其實我也忘記了當年寫過些什麼,T君做夢也想不到找槍手寫情詩,要峰迴路轉二十年才發揮效力.

2007年8月25日星期六

情慾彼德定律

「彼德定律」(The Peter Principle)為南加州大學教育學教授Laurence J. Peter(1919-1990)於一九六九年提出:「在任何機構中,每個人都上升至他不能勝任的高位。」(In each organization, each person rises to the level of his own incompetence

根據The Peter Principle,在一個等級制度下,每個人都傾向於上升到他所不能勝任的職位;一個機構裏頭的所有崗位,最終都會被不能勝任其職的人所佔據,而這些被晉升者往往也只能運用他們在低層次崗位上所慣用的管理方法行事,可是在高層次崗位上就不適用,影響管理水平.

如將這個概念套用到兩性關係,無論男女,如果不斷追求卓越,揀到最好為止,最後身邊那位自己一定不能駕馭,落入兩性關係對等的迷思.

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

觸機

有時,一下子就作出決定,然後再慢慢回頭找出論證支持未嘗不是好事.

這並不是魯莽行事,因為人類原始的預知能力是非常準確的.因為人腦就像一副精密儀器,有能力在無意識下從很多資料中看通事物的重點,作出正確的反應,這是人腦快速運算後的結果,有人叫這能力做直覺,玄一點來說就是靈光一閃的「觸機」.可是,後天接收到的繁多的資訊,並產生各種似是而非的概念,考慮時間愈長,反而會被混淆,令這種本能失效,結果做出錯誤決定.

2007年8月12日星期日

「妓捐」、「禁娼」、「掃黃」性工作百年滄桑

自香港開埠以來,性工作者從來都是不被社會人士尊重的弱勢社群。回看百年,道德標準和社會風氣雖隨年月變遷,可是她們所承受的苦難卻有增無減,泰半都是由當權者一手造成。在法制未完全的年代,當權者無論在公在私也從中擄掠實際的利益;然而在社會秩序上了軌道的今天,在道德潔癖者的簇擁下,打壓性工作者就為當權者輕易贏取了權慾和榮譽。古往今來,當權者欺壓站弱勢中最邊緣的性工作者,都是一項以最低成本和風險,得到的最大回報的社會政策。


妓捐是欺壓,也是「正名」

18 世紀末,澳門是中西貿易唯一商埠,由於流動人口甚多,對性工作者的需求甚殷,而當時的性工作者集中在福隆新街一帶;但當香港在1841年開埠後,數年間大部分性工者都紛紛轉到香港營業,香港的性工業可以說是緊隨繁榮的步伐前進的。第二任港督戴維斯(John Francis Davis)認為性工作者是傳染性病的主要媒介,在1845 年4 月曾下令將所有性工作者驅逐出境,可是因為供求關係,性工作者反而愈來愈多。同年當局接到舉報,警察有收賄包庇性工作者的不當行為,在調查報告中竟以「娼家情願繳納,而非出於勒索行為」作結,為警方開脫。

這件事件後,當局乾脆「寓禁於徵」,向妓女抽稅以營運一所性病醫院,稱為「妓捐」。當時全港有31 家妓院,妓女約150 多人,每人每月要納1.5 元,妓院要納5 元,由警察親自上門收取,每月「妓捐」總稅收達400 元。這筆收入遠比性病醫院的開支為大,但卻不屬正式的地方稅收,加上由政府向性工作者徵稅也於理不合,漸漸惹來社會人士不滿,後來更驚動英廷干預,結果在1847 年停止「妓捐」,成本效益極低的性病醫院亦隨即停辦。「妓捐」雖然是合法地欺壓性工作者的手段,然而卻是政府首次正面承認性工作的地位。
 

不過養肥中間剝削者

其後,性工業繼續高速發展,直至1857 年和1867 年,香港政府分別頒布《檢驗花柳傳染病條例》和《取締花柳傳染病條例》,性工作者必須接受身體檢查,如發現患有性病須立刻停業。而在1879 年,又通過《徵收妓院及妓女牌照稅案》,准許性工作者及場所領牌並在指定地區營業,並向其徵收稅項。性工作似乎是被規範化,然而條例的立法精神是從公眾衛生角度着眼,並帶有濃厚的歧視成分,把性病蔓延的責任全推給性工作者,她們只是被視作受監管對象,完全沒有被保護的份兒。另一方面,當時貪污風氣盛行,正好製造機會給官員向從業員敲詐;而不欲受規管的性工作者,唯有在地下勢力庇蔭下經營,是為「私娼」。這次對性工業規範化,並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只是養肥了中間剝削者。

往後30 年,是香港性工業的全盛期,留傳了很多風流軼事,煙花之地也得到「塘西風月」和「麻埭花國」等雋譽。直至1932 年,殖民地政府跟隨宗主國的政策實施禁娼,不過對華籍性工作者有3 年寬限期;在1935 年6 月30 日所有性工作場所便正式關門。不過政府禁娼對性工業全無影響,只是走進地下經營罷了。只是在香港日治時期,日軍頒令所有性工作場所必須遷移到易名為「藏前區」的石塘嘴,可是當時有能力光顧的人卻不多。


法例只會被執法者濫用

香港重光後,性工作者分別以多種形式經營,其間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壓迫,就如當年在路邊拉客的女郎,竟被控以「阻街」的罪名;可是那些從中剝削的人被檢控的機會卻少之又少,風險遠較前線的性工作者低。到了1978 年,殖民地政府通過《刑事罪行(修定)草案》,有關性工作的條文大致以英格蘭的相關條例為藍本,建基於自由主義私人╱公眾二元思想, 尊重「傷害原則」(HarmPrinciple),只要私人行為不影響公眾生活或公共空間,法律便管不到,這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共識,而部分條文的立法精神更是為了保護婦女和保障性工作者的生計,可是這些法例竟然經常地被執法者引用,以作打擊性工作者的利器。

現時,無論從事性工作或透過提供報酬換取性服務都不是違法,但卻有多條法例賦予執法者無上的權力,以打壓其從業員,而條文中亦存在了不少灰色地帶,部分更互相矛盾,令性工作者常常處於不利地位。月來各警區均以各種方式打擊性工業,美其名是為了打擊犯罪集團,但潛台辭是迫令性工作者無法經營。

今時今日的「掃黃」行動,經常巧妙地在各條文間鑽空子,對性工作者及其周邊的配套趕盡殺絕,嚴苛之處甚至乎比當年「妓捐」、「禁娼」有過之而無不及。如經常被引用的137 條「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本是用以對付中間剝削的中介人,但警方在六月中曾進行一項針對全港「一樓一」的大型問卷調查時,警員竟出言威嚇替性工作者洗毛巾的洗衣店涉嫌干犯了上述罪行,嚇怕「生不入官門」的善良小市民,不敢再接性工作者的生意,間接令她們孤立於社區。另一方面,近年已成為性工作者主要宣傳渠道的網站,亦被執法者以這條法例來封殺;不過最弔詭的是,執法者並沒有以相同標準對待其他同樣有刊登性工作者廣告的媒介,如財雄勢大的文字媒體。

而一些打擊性工作場所的條文,亦經常被執法者濫用。曾經有性工作者提供業主資料後,警員即時致電業主及地產代理,警告他們不可再將單位續租,否則會被控第143 條「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有性工作者獨自經營「一樓一」,為了善用資源,在月事期間便讓姊妹做替工,竟被以139 條「經營賣淫場所」檢控。至於第147A 條「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有警員竟容不下「一樓一」門外展示的「歡迎」、「請稍候」標誌,並運用這條例來勒令性工作者將其拆掉。這樣的簡單標誌,對其他人絕沒造成任何影響,反而拆掉後,恩客們上門隨時按錯門鈴,令鄰居受到滋擾,間接破壞社區和諧。

試問有哪一份工作是不許租用工作場所、又不許宣傳、更不許招攬生意?既然性工作並非違法,但法例又對其從業員諸多限制和歧視,本意已是互相矛盾。要是取消法例中帶有針對性工作者的條文,把性工作「非刑事化」,令性工作成為合法工種,才能給予她們真正的尊重和保障。


工資應享有更高溢價

性工作的收入比一般工種高,其實並不盡然。根據紫藤與理工大學於2001 年的研究指出,大部分性工作者收入不穩定,她們大多數每月只有5,000 至10,000 元收入。2003 年的SARS 更進一步影響她們的收入。事實上,性工作者的職業壽命和運動員大致相近,年輕時縱可驟放光芒,但里程有限,年紀漸大時工作能力更每况愈下。但性工作者更糟的是在工作中容易損害到個人健康;也經常要單獨工作,應付不可逆料的突發事件,可說是風險甚高;而且工種的增值能力低,要轉業談何容易;再加上要面對外間的歧視眼光,所以理應較其他工種的工資享有更高的溢價,可是近20 年來「肉金」卻沒有隨通脹上升,近年面對國內同業的競爭,更有下調的趨勢。

現時性工作再不是高收入行業,大部分從事性工作的婦女都是因家庭經濟壓力,在上述研究中,2001 年訪問了150 名性工作者,便有多於七成受訪者需要撫養家人,當中更有不少是中年的單親或新移民婦女,在難以找到適合工種下唯有入行。而且每次「掃黃」行動後,受最大打擊的都是業內最弱勢一群前線性工作者,變相製造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影響市場效率和行業生態,間接「逼娼為良」。

也許有些道德潔癖者認為是件好事,可是據非正式統計,香港現時至少有20 萬人從事性工作,假若政府要藉「掃黃」來禁娼,一下子要所有從業員轉業,勞動市場肯定不勝負荷,並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

但對於執法者而言, 「掃黃」行動向來都是風險低、成功率高、而且容易惹來鎂光燈,不少位處中層的執法者也喜歡藉此立下功績。可是他們當午夜夢迴,想到自己「殺雞警司」的名號竟是靠踐踏一群無助的婦女而換取,豈有絲毫內疚乎?


參考書目:

1.        魯言(1979)《香港掌故》第二集,廣角鏡出版社。

2.    張連興(2007)《香港二十八總督》,北京朝華出版社。

3.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印行。

4.        趙文宗(2006) 《法律非性慾化 解放性工作/者》,紫藤出版。

5.        紫藤、江紹祺(2001) 《香港女性性工作者工作經驗研究報告》,紫藤、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聯合出版。